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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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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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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8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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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
罰金
。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
牙保
、轉讓或
意圖
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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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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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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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3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3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48-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4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5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65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7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罰則
§82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102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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