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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藥事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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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86 條規範藥品冒名罪,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或標籤者,最重處五年徒刑併科二千萬元罰金。

Q · 藥品名稱或標籤被別人冒用,可以告嗎?刑責多重?

可以。藥事法 86 條最重 5 年徒刑加 2000 萬罰金

依藥事法第 86 條第一項,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再把明知為冒名藥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一併納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於保護藥品「真實身份」,而非單純品牌財產權。

白話解讀

民國 104 年之前,藥廠冒用別人的藥品名稱最重只罰新台幣 5 萬。修法之後,刑度直接拉到 5 年、罰金最高 2000 萬,一次性暴漲 400 倍。這條為什麼這麼狠?因為它保護的不是藥廠的招牌,是你吞進嘴裡那顆藥的「真實身份」。仿單(藥品說明書)上寫「治療高血壓」,你才敢吞;標籤上寫「成份 amlodipine 5 毫克」,醫師才能算劑量。一旦這些資訊可以被冒用,整個藥品安全體系就崩了。第一項處罰「冒名製造」,第二項把鏈條上的每一環(運送、寄藏、轉讓、陳列)全部納進來,物流、藥局、診所、甚至個人代購都可能成為共犯。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86 條為藥品冒名罪,規範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之行為。第一項處罰冒名製造端,第二項擴及明知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下游環節,立法目的在維護藥品身份識別資訊的真實性,確保病人與醫師據以判斷劑量與用法的依據不被竄改。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幫朋友代購國外熱門藥品會踩到這條嗎?

看是真品還是冒名品。代購原廠真品(縱使未經核准輸入)可能違反藥事法其他條文,但不直接適用本條;若是包裝印著原廠品牌、內容物來源不明的冒名品,第二項的明知而販賣、運送、寄藏就會啟動。代購者最大的風險不是真的買到假貨,而是對價格、來源有明顯疑慮卻選擇不問。

Q2學名藥的包裝跟原廠很像,會不會被告冒用?

重點不是像而是擅用、冒用。學名藥成分相同合法(專利到期後),但不能照抄原廠品牌名稱、仿單格式、標籤設計。包裝相似但有自家品牌名、公司標識、整體版面差異通常安全;套用原廠商品名或仿單文字就是第一項的擅用。包裝設計階段就做法務檢視,比上市後被告便宜十倍。

Q3藥局店員拿過期藥換新標籤,老闆要負什麼責任?

店員直接觸發第一項,五年以下徒刑加二千萬以下罰金。老闆若知情或縱容是共犯;不知情但有監督疏失,依本法第 87 條法人兩罰,藥局法人本身要被科以同條十倍以下罰金。我不知道店員在做什麼這個辯解,在法庭上必須有制度面舉證,口頭講不算。

Q4藥事法 86 條是什麼?

藥品冒名罪,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者最重五年徒刑加二千萬罰金,保護的是藥品真實身份而非品牌。

Q5什麼是擅用或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藥物的品名、說明書或標籤,使藥品呈現非真實身份;成分相同合法,套用識別資訊才違法。

Q6仿單是什麼?

藥品說明書,記載適應症、用法用量、禁忌,是醫師算劑量、病人決定要不要吃的依據,被冒用會破壞用藥安全。

Q7牙保是什麼意思?

居間介紹買賣的行為,第二項把介紹冒名藥交易者一併納入處罰。

Q8發現藥品被冒名怎麼蒐證提告?

買下產品保留發票、外包裝、網頁截圖、出貨單→製作正品差異對照表→向食藥署檢舉並向地檢署提告。

Q9被指控冒用藥品標籤怎麼辦?

釐清第二項明知要件、提出進貨來源與授權鏈;學名藥廠比對自家與原廠包裝差異化程度;越早與原廠和解越有機會緩起訴。

Q10藥事法 86 條怎麼判斷有沒有明知?

檢察官從進價、貨源溝通紀錄、過往交易推定。對價格來源有明顯疑慮卻選擇不問,常被認定明知。

Q11學名藥包裝怎麼設計才不踩線?

保留自家品牌名與公司標識、整體版面差異化,不照抄原廠商品名與仿單文字,設計階段先做法務檢視。

Q12藥事法 86 條 vs 商標法 95 條哪個重?

藥事法 86 條最重五年加二千萬、屬公共衛生犯罪;商標法 95 條最重三年、屬財產權。原廠引用 86 條籌碼大得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藥事法86條商標法95條藥事法82條
保護法益藥品身份真實性(公共衛生)商標財產權藥品本身真偽(偽藥禁藥)
最重刑度5 年徒刑3 年徒刑10 年徒刑
最高罰金2000 萬元依商標法1 億元
典型行為冒用名稱/仿單/標籤未授權使用註冊商標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

藥事法86條

保護法益
藥品身份真實性(公共衛生)
最重刑度
5 年徒刑
最高罰金
2000 萬元
典型行為
冒用名稱/仿單/標籤

商標法95條

保護法益
商標財產權
最重刑度
3 年徒刑
最高罰金
依商標法
典型行為
未授權使用註冊商標

藥事法82條

保護法益
藥品本身真偽(偽藥禁藥)
最重刑度
10 年徒刑
最高罰金
1 億元
典型行為
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薬機法(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 不正表示・虚偽誇大表示の規制と罰則
韓國약사법(藥事法) — 표시·기재 위반에 대한 규제 및 벌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标签、说明书及假药管理相关规定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 8 (Verbote zum Schutz vor Täuschung), § 95 (Strafvorschrift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médicaments:dénomination, notice et étiquetage(articles précis à confirmer)
美國21 U.S.C. §§ 331, 333 —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禁止藥品標示不實 misbranding 及罰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90731 制定)

依本法處罰罰鍰機關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0820118 全文修正)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二所定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案者之處罰較本條修正條文第一項為重,已足資適用,故將原第一項所定「商標」二字刪除。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罰金額度亦酌予提高,並增列「供應、調劑」字樣。

(1041117 修正)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   二、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

(0590731 制定)

依本法處罰罰鍰機關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二所定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案者之處罰較本條修正條文第一項為重,已足資適用,故將原第一項所定「商標」二字刪除。   三、修正條文第二項罰金額度亦酌予提高,並增列「供應、調劑」字樣。

(1041117 修正)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   二、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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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86 條規定:「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