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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 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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