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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3.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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