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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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84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Q · 從國外帶或代購醫療器材回台灣賣,會犯法嗎?
可能。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最重判3年
依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未核准醫材而販賣、運送、寄藏、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同罰,過失亦罰。「輸入」包含旅遊代購、跨境轉賣。須留意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醫療器材相關處罰多已改適用醫療器材管理法,實際適用法源以行為時現行法為準。
深度解讀
「醫療器材」這四個字聽起來離你很遠,但這個分類涵蓋的東西可能超過你的想像:隱形眼鏡、瞳孔放大片、體溫計、血壓計、保險套、月經杯、家用按摩槍、雷射美容儀、玻尿酸針劑都算。而這條法律的核心是:只要食藥署沒核准,任何人「製造」或「輸入」這些東西,就是犯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上一千萬罰金。「輸入」不只是工廠進口,包括你從淘寶代購、從日本買回來轉賣,都算輸入。第二項更狠:你明知道是未核准的東西還幫忙賣、運送、收藏的,刑度跟原始輸入者一樣。連過失都罰。也就是說,你以為是「化妝品」「家電」但其實是醫療器材,搞錯了照樣有刑責。提醒:自民國110年5月1日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後,相關處罰可能改適用該專法,請以現行法為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寄藏名詞
- 牙保名詞
- 意圖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藥事法 第 87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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