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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藥事法 第 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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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3. 3.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84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Q · 從國外帶或代購醫療器材回台灣賣,會犯法嗎?

可能。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最重判3年

依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未核准醫材而販賣、運送、寄藏、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同罰,過失亦罰。「輸入」包含旅遊代購、跨境轉賣。須留意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醫療器材相關處罰多已改適用醫療器材管理法,實際適用法源以行為時現行法為準。

深度解讀

「醫療器材」這四個字聽起來離你很遠,但這個分類涵蓋的東西可能超過你的想像:隱形眼鏡、瞳孔放大片、體溫計、血壓計、保險套、月經杯、家用按摩槍、雷射美容儀、玻尿酸針劑都算。而這條法律的核心是:只要食藥署沒核准,任何人「製造」或「輸入」這些東西,就是犯罪,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上一千萬罰金。「輸入」不只是工廠進口,包括你從淘寶代購、從日本買回來轉賣,都算輸入。第二項更狠:你明知道是未核准的東西還幫忙賣、運送、收藏的,刑度跟原始輸入者一樣。連過失都罰。也就是說,你以為是「化妝品」「家電」但其實是醫療器材,搞錯了照樣有刑責。提醒:自民國110年5月1日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後,相關處罰可能改適用該專法,請以現行法為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寄藏名詞
  • 牙保名詞
  • 意圖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藥事法 第 87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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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84 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