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所理解的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18 條,此條款主要是針對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製造工廠的設備和場所進行規範。其中包括不少設備要求的構造,例如動物飼養隔離設備、安全試驗與生物檢定場所、動物採血及動物來源製造痘苗之製造廠等。這些設備的設置是為了確保製造過程中的安全和衛生,同時也要求使用無菌室設備,以及裝設無菌空氣調節器等。 其中的範例可以舉出從被告書中提及的例子,描述了原告未依被告公司規定將新竹廠的設備使用在動物用藥上,以及被告公司遭受的損害情況。這些都與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18 條規定的設備和場所要求相關聯。 這些規定和設置的背後,是為了確保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的製造過程中,能夠符合衛生和安全的標準,防止交叉污染和其他可能的風險。 如果這些設備和規定未被遵守,可能會導致製造過程中的問題,甚至構成違法行為。因此,製造工廠在設置這些設備時必須要嚴格遵守法規,確保生產過程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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