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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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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裝、包裝及標示作業場所,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自動分裝設備等)。 二、防濕用包裝設備。 三、瓶栓或瓶用封蓋設備。 四、半自動或自動安瓿印字設備。 五、批號印製設備。 六、迴轉工作台或普通作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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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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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32 條規定:「分裝、包裝及標示作業場所,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