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製造工廠,其設備應視產品實際需要設置之;對其用以證明產品符合規定要求之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應予記錄、管制、校正及維護。
對於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33條,根據參考資料藥事法第37條規定,藥品的製劑應有調劑處所及設備,並應由藥師或藥劑生進行調劑。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20條及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藥品調劑處所應有相應的設備和規範,且需符合衛生主管機關的要求。所以藥物製造工廠在設備方面,需要符合產品實際需要並記錄、管制、校正及維護其用以檢驗、量測及試驗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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