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5 條,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區分,不得互為挪用。此外,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均應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然而,如果使用符合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則不在此限。 與此相關的案例可參考中華民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0號判決,案件涉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之商標,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之商標,並附加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根據判決意旨,對於附加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商標法第81條處罰。这是与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5 條相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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