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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區分,不得互為挪用。
  2. 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均應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但使用符合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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