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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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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區分,不得互為挪用。
  2. 2.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均應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但使用符合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5 條,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區分,不得互為挪用。此外,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均應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然而,如果使用符合人用藥品規格製造動物用藥品,則不在此限。 與此相關的案例可參考中華民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70號判決,案件涉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之商標,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之商標,並附加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根據判決意旨,對於附加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商標法第81條處罰。这是与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5 條相关的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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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5 條規定:「製造內服與毒劇外用藥品之設備,應嚴格區分,不得互為挪用。製造人用藥品與動物用藥品之場所設備均應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