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粉)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粉碎設備。 二、篩粉設備。 三、混合設備。 四、乾燥設備。 五、粉塵收集設備。 六、其他相關設備。
根據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6 條,散(粉)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設置粉碎、篩粉、混合、乾燥、粉塵收集等相關設備。這些設備在製造藥品時是必須的,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安全。 舉例來說,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有一家製藥公司將人用藥品乾燥設備使用於動物用藥上,違反了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6 條的規定。這項行為可能會導致公司受到處罰,並造成聲譽上的損害。根據這一情況,法院可能會支持裁定該公司受到解僱等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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