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 8 條的規定,顆粒劑、錠劑、丸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該根據需要設置粉碎設備、篩粉設備、混合或煉合設備、乾燥設備、造粒設備、整粒設備、壓錠設備或製丸設備、溶膠或糖漿調合、噴霧或包衣、送風、乾燥、磨光設備、外殼模器、加光器、粉塵收集設備。而這些設備的場所必須與其他場所分開。眼用錠劑製造工廠則還需要視需要設置滅菌設備、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無菌試驗設備。 舉例來說,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相關資料,眼用錠劑製造工廠必須符合滅菌設備、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無菌試驗設備的規定,以確保產品的安全和品質。這些設備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遵守相關的標準和規定,以確保製造過程中不會產生污染或變質,並且保持無菌環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