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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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之各項書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2.受檢查業者應依書表所載事項,備齊相關資料;填寫書表及檢附之資料,限用繁體中文及英文;如非繁體中文或英文者,應另附繁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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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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