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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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醫療器材品項之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申請書表二份及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檢查: 一、品質手冊。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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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6條的規定,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醫療器材品項之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該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檢查時,應該繳納費用,填具申請書表二份,並檢附品質手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以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根據我所掌握的資料,這項規定的參考文件來自「藥事法」第39條和其他相關公告事項的規定,依據這些規定,製造業者必須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並繳納費用方能獲得許可。這是為了確保製造業者能夠符合標準,並保障產品的品質和安全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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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