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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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檢查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者,所附資料如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時,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之。補正期限為二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申請延期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檢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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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檢查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者,所附資料如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時,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之。補正期限為二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申請延期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檢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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