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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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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麻醉藥藥品、毒劇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2. 2.成藥分甲、乙兩類,其範圍及審標準如基準表(附件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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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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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麻醉藥藥品、毒劇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