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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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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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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麻醉藥藥品、毒劇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成藥分甲、乙兩類,其範圍及審
核
標準如基準表(附件一、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審核及許可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販賣之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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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檢查及取締 §1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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