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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審核及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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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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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販賣業者調製(劑)固有成方製劑,應列具名稱、成分、製法、效能、用法及用量,連同有關資料證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經
核
准登記發給登記證後,始得製售。
前項經核准發給登記證案件,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按月列冊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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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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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審核及許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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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販賣之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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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檢查及取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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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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