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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販賣業者調製(劑)固有成方製劑,應列具名稱、成分、製法、效能、用法及用量,連同有關資料證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准登記發給登記證後,始得製售。
  2. 前項經核准發給登記證案件,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按月列冊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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