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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
本法所定徵收金、滯納金或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未依限繳納徵收金、滯鈉金或罰鍰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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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本即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未依限繳納徵收金、滯鈉金或罰鍰之執行。
一、本條刪除。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本即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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