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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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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準所稱之「疫苗類藥品」,係指由免疫抗原組成的藥品,經由人體投與後可刺激免疫系統,對疾病或感染源產生預防、改善或治療的效果。 一 「疫苗」的組成包括經減毒處理的活菌、病毒或寄生蟲;去活化的生物有機體;經處理的活細胞;或天然/純化的免疫原(包括於宿主細胞中製造之基因重組成份、共價結合物、合成抗原、聚酸(如質體、去氧核醣核酸疫苗);表現特定異種免疫原之載體細胞、或帶有免疫原之細胞。包括上述多種疫苗的組合。 二 「疫苗類藥品」可包括其他體內診斷用之抗原、微生物蛋白質或細菌毒素(如:肉毒桿菌毒素)成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知,疫苗類藥品的定義包括了免疫抗原組成的藥品,並且列舉了疫苗的組成類型,包括經減毒處理的活菌、病毒或寄生蟲等。這些組成部分都可以被視為疫苗類藥品的一部分,並符合疫苗的使用目的。 參考資料: 台灣法規資料庫 - 藥事法第1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1條、疫苗管理法第1條 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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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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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第 1 條規定:「本基準所稱之「疫苗類藥品」,係指由免疫抗原組成的藥品,經由人體投與後可刺激免疫系統,對疾病或感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