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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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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10-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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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檢體予領用者時,應
記錄
下列事項: 一、檢體編號。 二、領用之檢體量。 三、檢體外觀及性狀。 四、檢體領用日期及時間。 五、領用機構之名稱。 六、檢體放行人及領用人之姓名。 七、委驗機構書面同意之文號。
前項紀錄,應經檢體放行人及領用人簽章,檢驗機構並至少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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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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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檢體收件及監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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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檢驗作業及閾值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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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品質管制及品質保證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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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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