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應將尿液檢體分樣後分批檢驗,每一批檢驗之數量依檢驗方法而定。進行初步或確認檢驗之每一批檢驗,均應含適量之品管尿液及盲品管尿液,並視同一般尿液檢體進行檢驗。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2 條規定檢驗機構應將尿液檢體分樣後分批檢驗,並且進行初步或確認檢驗之每一批檢驗,均應含適量之品管尿液及盲品管尿液,並視同一般尿液檢體進行檢驗。 這項法規在實務上為了保證檢驗結果的可靠性,要求檢驗機構在進行尿液檢驗時需分批檢驗,並且每一批都應包含品管尿液和盲品管尿液,以確保檢驗的準確性及客觀性。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https://www.mohw.gov.tw/cp-171-4208-100.html - 司法院,最高法院判例資料庫,https://jirs.judicial.gov.tw/Judgment/ - 衛生福利部,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https://ws.moj.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U291cmNlU3RyZWFtL0RvY3VtZW50cy9GZWxsb3cvQ291bnR5LzI3L0JpbmRpbmcvNzExNzNlMzAtNjVhYy00MTVmLWEwY2ItYTIyZGM4MTg4YjUxLnBkZg%3D%3D&n=5pyo6ZuE6aCt5aSn5LyY6Ie5LnBkZg%3D%3D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