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使用之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記錄其來源,並標示其含量、配製日期及有效期限。
根據所述法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3條規定檢驗機構使用的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詳細記錄其來源,並在標示中包含其含量、配製日期及有效期限。例如,根據法條規定,檢驗機構在使用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時,需確保這些物質的來源資料完整記錄,並且標示清楚其含量、製備日期和有效期限,以確保檢驗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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