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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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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使用之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記錄其來源,並標示其含量、配製日期及有效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述法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3條規定檢驗機構使用的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詳細記錄其來源,並在標示中包含其含量、配製日期及有效期限。例如,根據法條規定,檢驗機構在使用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時,需確保這些物質的來源資料完整記錄,並且標示清楚其含量、製備日期和有效期限,以確保檢驗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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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3 條規定:「檢驗機構使用之標準品及品管尿液,應記錄其來源,並標示其含量、配製日期及有效期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