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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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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步檢驗結果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他命類藥物:500ng/mL。 二、鴉片代謝物:300ng/mL。 三、大麻代謝物:50ng/mL。 四、古柯鹼代謝物:300ng/mL。 五、愷他命代謝物:100ng/mL。
  2. 2.前項以外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其初步檢驗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濃度作為判定檢出之閾值。未有公告者,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可以看到,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5 條所定義了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的濃度閾值,並規定了不同毒品的檢出濃度閾值,例如安非他命類藥物、鴉片代謝物、大麻代謝物等。這些閾值的設定是為了協助檢驗機構判定是否有濫用藥物行為的準則。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中提到的參考資料,檢驗機構可以依其分析方法的最低可定量濃度來訂定適當的閾值。例如,如果檢測儀器可確認檢測物的最低濃度為60ng /mL,則可以將此作為判定檢出濃度的閾值。 這些規定的設定是為了確保檢驗的準確性和一致性,並提供檢測機構一個明確的標準來判定檢驗結果。 希望這樣的解釋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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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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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5 條規定:「初步檢驗結果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非他命類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