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適用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各類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關(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根據上述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條,此準則適用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之各類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此法條的適用範圍在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如在法務部調查局所進行的尿液檢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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