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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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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檢體複驗之閾值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其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者,應判定為陰性;在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4條,對於尿液檢體的複驗閾值需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的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如果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則應判定為陰性;在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則應判定為陽性。 範例: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4條的規定,若尿液檢體經複驗結果顯示濃度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則應判定為陰性;反之,若濃度高於最低可定量濃度,則應判定為陽性。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對於尿液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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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尿液檢體複驗之閾值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其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