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液檢體複驗之閾值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其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者,應判定為陰性;在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4條,對於尿液檢體的複驗閾值需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的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如果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則應判定為陰性;在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則應判定為陽性。 範例: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4條的規定,若尿液檢體經複驗結果顯示濃度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則應判定為陰性;反之,若濃度高於最低可定量濃度,則應判定為陽性。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對於尿液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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