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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尿液檢體複驗之閾值以檢驗機構檢驗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最低可定量濃度為準,其複驗結果低於最低可定量濃度者,應判定為陰性;在最低可定量濃度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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