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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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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3條,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這表示在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委驗機構有權利在接到報告後十四天內提出要求複驗的理由。這確保了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所發佈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3條規定了委驗機構對檢驗結果提出疑義時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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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23 條規定:「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