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
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3條,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這表示在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委驗機構有權利在接到報告後十四天內提出要求複驗的理由。這確保了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所發佈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3條規定了委驗機構對檢驗結果提出疑義時的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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