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批複驗檢體中,至少應含一個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百分之四十以下之品管尿液。
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29條的規定,每一批複驗檢體中,至少應含一個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百分之四十以下之品管尿液。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複驗檢體中至少要包含一個在待測藥物或其代謝物閾值濃度百分之四十以下的品管尿液。例如,若某批檢體包含嗎啡或其他濫用藥物的待測物質,則至少應含有濃度低於閾值百分之四十的檢體進行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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