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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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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確認檢驗方法之線性、精密度及準確性,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30條規定,檢驗機構確認檢驗方法之線性、精密度及準確性,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根據此規定,檢驗機構在實施檢驗方法時,需要定期評估方法的線性、精密度及準確性,以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證檢驗機構的檢驗方法是符合科學標準的。 參考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所提及的檢驗機構評估方法的準確性的規定。 舉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中提及的檢驗機構進行每年一次的評估,以確保其檢驗方法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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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30 條規定:「檢驗機構確認檢驗方法之線性、精密度及準確性,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