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確認檢驗方法之線性、精密度及準確性,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30條規定,檢驗機構確認檢驗方法之線性、精密度及準確性,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根據此規定,檢驗機構在實施檢驗方法時,需要定期評估方法的線性、精密度及準確性,以確保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證檢驗機構的檢驗方法是符合科學標準的。 參考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所提及的檢驗機構評估方法的準確性的規定。 舉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中提及的檢驗機構進行每年一次的評估,以確保其檢驗方法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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