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驗程序之品質保證計畫,包括檢體監管程序、初步與確認檢驗方法及檢驗報告等,並指定專人確實執行。
根據上述法規,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31 條要求檢驗機構應訂定檢驗程序的品質保證計畫,其中包括檢體監管程序、初步與確認檢驗方法及檢驗報告等。檢驗機構應指定專人確實執行這些程序和方法。 這條法規的依據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3項的相關規定。例如根據該條例的第15條第1項規定,初步檢驗應採用免疫學分析方法,並且應判定尿液檢體中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之濃度在特定閾值以上者為陽性。另外,根據第18條的規定,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的尿液檢體,應再以氣相或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進行確認檢驗。 因此,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31 條的要求是為了確保檢驗程序的品質和可靠性,以符合法規對於尿液檢驗的設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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