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體監管紀錄表之紀錄事項,至少應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採尿人員姓名、採尿時間、重要特殊跡象等資訊,及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取之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姓名。但送至檢驗機構之檢體及檢體監管紀錄表,不得有受檢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認個人之資料。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5 條明確規定了檢體監管紀錄表應該包括的紀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採尿人員姓名、採尿時間、重要特殊跡象等資訊,以及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取之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姓名。並且明確規定了送至檢驗機構之檢體及檢體監管紀錄表,不得有受檢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認個人之資料。 參考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規範(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發佈) 相關範例:根據案例檢視,第一案例提及的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和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中所包含的資訊,符合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5 條的規定,故可作為參考。 我無法提供最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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