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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體監管紀錄表之紀錄事項,至少應包括尿液檢體編號、受檢者姓名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委驗機構名稱與地址、採尿單位名稱與地址、採尿人員姓名、採尿時間、重要特殊跡象等資訊,及每次檢體採集、處理及存取之時間、目的與其存取人員姓名。但送至檢驗機構之檢體及檢體監管紀錄表,不得有受檢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辨認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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