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
這個法條規定檢驗機構在收受尿液檢體時,必須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如果發現有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通知委驗機構並在檢體監管紀錄表上做出記錄。這條條文可以確保尿液檢體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其中的參考資料為「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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