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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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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構,並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法條規定檢驗機構在收受尿液檢體時,必須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如果發現有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通知委驗機構並在檢體監管紀錄表上做出記錄。這條條文可以確保尿液檢體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其中的參考資料為「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6條。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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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6 條規定:「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時,應先檢視是否與檢體監管紀錄表記載相符。經發現有異常現象時,應即通知委驗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