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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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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 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體或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 二、未經授權人員陪同,不得逕自進入儲存尿液檢體或資料區域。 三、經授權之人員如需處理尿液檢體、參與檢驗機構之處理程序或進入儲存資料區域,應記錄姓名、日期及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第7條的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的安全措施,在進行檢驗工作時,必須嚴格控制未經授權人員的進入和處理程序,必須記錄經授權人員的姓名、日期及時間。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專案調查局所為一次尿液檢驗所出具之檢驗通知書。例如,在某案件中,檢驗機構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述安全措施,並且必須記錄所有經授權的人員進入和處理的紀錄,以確保檢驗工作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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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7 條規定:「檢驗機構對於檢體之處理及檢驗資料保存場所,應採取下列之安全措施: 一、未獲授權人員不得處理尿液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