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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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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驗機構經實地評鑑、績效監測、盲績效監測發現有缺失者,執行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2. 2.前項改善內容,應包括缺失說明、矯正及預防措施;其缺失為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者,應將原執行績效監測或盲績效監測結果有缺失之檢體批次,重新檢驗。
  3. 3.前項說明、措施及重新檢驗之品管資料,檢驗機構應於第一項期限內,以書面向執行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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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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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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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檢驗機構經實地評鑑、績效監測、盲績效監測發現有缺失者,執行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前項改善內容,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