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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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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經認證後,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再進行實地評鑑,檢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檢驗機構經過認證後,相關執行機關有權利隨時派員進行實地評鑑。同時,檢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評鑑工作。此條文的內容主要在規範檢驗機構在獲得認證後的相應行為,以確保檢驗工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參考資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3項「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包括第20條規定檢驗機構的審核和管理標準。 範例:例如,當檢驗機構在被執行機關派員進行實地評鑑時,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而不得規避或拒絕相關工作。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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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檢驗機構經認證後,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再進行實地評鑑,檢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