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經認證後,執行機關得隨時派員再進行實地評鑑,檢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根據上述條文,檢驗機構經過認證後,相關執行機關有權利隨時派員進行實地評鑑。同時,檢驗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相關評鑑工作。此條文的內容主要在規範檢驗機構在獲得認證後的相應行為,以確保檢驗工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參考資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3項「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包括第20條規定檢驗機構的審核和管理標準。 範例:例如,當檢驗機構在被執行機關派員進行實地評鑑時,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而不得規避或拒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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