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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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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不得將尿液檢體再委託其他檢驗機構代驗。但經委驗機構及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4 條,檢驗機構不得將尿液檢體再委託其他檢驗機構代驗。但經委驗機構及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這表示檢驗機構在進行尿液檢驗時,不得將檢體再轉交給其他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除非已取得委託機構及相關執行機關的同意。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尿液檢驗的可靠性和準確性,以及避免缺乏可追溯性和控制的情況發生。根據刑事法規案例資料,當檢驗機構將尿液檢體再委託其他機構代驗時,若未經委託機構及執行機關同意,則檢驗結果可能因程序不當而失去可信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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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檢驗機構不得將尿液檢體再委託其他檢驗機構代驗。但經委驗機構及執行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