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應將每月檢測尿液檢體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逐案依規定格式彙送執行機關備查。
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檢驗機構應將每月檢測尿液檢體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逐案依規定格式彙送執行機關備查。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提到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的內容,其中涉及警察機關對應受採驗尿液人進行隨時採驗的實際情況,與標準程序之間的差異,這與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具有相關性。然而,在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適用案例,因此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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