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應就檢驗負責人、品管人員、檢驗人員及其他人員,置職務代理人,並應就其職務代理情形,製作書面紀錄。
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30 條,檢驗機構應對檢驗負責人、品管人員、檢驗人員及其他人員,置職務代理人,並應就其職務代理情形,製作書面紀錄。這條法規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檢驗機構運作規範或相關案例裁判書,以確保檢驗機構在職務代理人的管理上符合法規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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