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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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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停止其執行認證檢驗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並令其限期改善: 一、管理上之缺失,致產生錯誤結果。 二、檢驗機構地址遷移,致無法正常運作。 三、儀器、設備無法正常運作。 四、人員異動,致無法符合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五、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機關之實地評鑑或績效監測,情節輕微。 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輕微。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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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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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 錯誤名詞
  •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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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停止其執行認證檢驗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並令其限期改善: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