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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接受委託檢驗藥物: 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物製造工廠。 二、符合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規定之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 三、符合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認證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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