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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 第 10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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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04條之4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藥物檢驗機構認證,並得將認證工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

Q · 藥品檢驗報告要怎麼判斷有沒有公信力?

看出具報告的檢驗機構有沒有食藥署認證

依藥事法第104條之4,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得對藥物檢驗機構辦理認證並訂定管理辦法。報告的公信力第一關鍵不在數據本身,而在出具報告的機構是否在主管機關公告的認證名單內、認證項目是否涵蓋你送驗的項目、認證是否仍在有效期。三者缺一,報告在查驗登記時可能被退件。

深度解讀

你拿到一份藥品檢驗報告,怎麼判斷它的公信力?這條給了答案:看那家檢驗機構有沒有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認證。本條建立了一個雙層架構:第一層,由衛福部公告認證制度,把市場上的檢驗機構分為「認證過的」和「沒認證的」;第二層,認證工作本身又可以委任或委託出去執行,形成「政府認證機構,機構為市場提供檢驗」的金字塔。對藥廠來說,這代表你送哪家實驗室做穩定性試驗、雜質分析,會直接影響你的查驗登記是否被食藥署接受。對民間檢驗業者來說,這代表「拿到認證」本身就是核心競爭力,沒認證的報告幾乎沒有商業價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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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04-4 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0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0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