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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0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就藥物檢驗業務,辦理檢驗機構之認證;其認證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認證工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委任、委託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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