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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者應先覓妥受託檢驗者,並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雙方簽立之委託檢驗契約等相關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准。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託者進行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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