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之委託檢驗,委託者應檢附依檢驗所需二倍以上數量之檢體,送交受託者檢驗;其驗餘完整包裝之檢體,由受託者封緘後,交還委託者自行保存。
根據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第15條,經核准的委託檢驗,委託者應檢附依檢驗所需二倍以上數量之檢體,送交受託者檢驗;其驗餘完整包裝之檢體,由受託者封緘後,交還委託者自行保存。這表示在委託檢驗時,委託者需要提供足夠的檢體給受託者進行檢驗,並且受託者檢驗後的驗餘樣品必須完整封緘交還委託者保存。 資料來源: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公告(民國100年10月11日衛生福利部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