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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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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已變質、逾保存期限或下架回收之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規中的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7條規定了對於已變質、逾保存期限或下架回收的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依法處理。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消費者和使用者能夠清楚識別這些藥品的狀態,並在依法處理後避免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藥事法第80條,對於逾期的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並收回市售品,並依規定處理。在案例中,也提到了一個關於藥品保存期限的具體案例,該案例顯示了藥物保存期限的重要性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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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17 條規定:「對於已變質、逾保存期限或下架回收之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依法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