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或藥局就中藥製劑及飲片,應區隔貯存,並依個別品項明確標示,避免混用或誤用。
根據上述法規,藥事法第37條規定了藥品調劑的內容,藥事法第80條規定了藥物的收回和處理,並且在參考資料中有提到相關案例和具體的法條內容。然而,關於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46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我無法在提供的資料中找到相關的討論或解釋。很抱歉,無法提供針對該準則的逐條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