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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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 8 條的三項修正,分別是關於「F.3661CAD/CAM光學取模系統」、「A.1660品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G.5220耳鼻喉佈施藥裝置」、「M.5844矯正鏡片」、「C.3328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I.4460手術用手套」、「J.6250病患檢查用手套」及「O.3850機械式輪椅」的鑑別規定。根據相關法規,這些鑑別規定都是自特定日期開始施行的。這些規定主要在施行日期和鑑別規定的內容上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例如,比如「F.3661CAD/CAM光學取模系統」的鑑別規定相關修正,可能涉及到系統的光學特性、製模功能等方面的規定。這些修正的實施日期和內容,都需要依照法規進行認真解讀和遵守。參考資料可依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自相關政府機關網站取得,並且根據法條的具體內容和修正日期,檢視當時的宣導資料或相關案例報告來進行解釋。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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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