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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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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F.3661CAD/CAM光學取模系統」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2.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A.1660品管材料(分析與分析)」、「G.5220耳鼻喉佈施藥裝置」及「M.5844矯正鏡片」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施行。
  3.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C.3328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I.4460手術用手套」、「J.6250病患檢查用手套」及「O.3850機械式輪椅」鑑別規定,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 8 條的三項修正,分別是關於「F.3661CAD/CAM光學取模系統」、「A.1660品管材料(分析與非分析)」、「G.5220耳鼻喉佈施藥裝置」、「M.5844矯正鏡片」、「C.3328流感病毒抗原快篩檢測系統」、「I.4460手術用手套」、「J.6250病患檢查用手套」及「O.3850機械式輪椅」的鑑別規定。根據相關法規,這些鑑別規定都是自特定日期開始施行的。這些規定主要在施行日期和鑑別規定的內容上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例如,比如「F.3661CAD/CAM光學取模系統」的鑑別規定相關修正,可能涉及到系統的光學特性、製模功能等方面的規定。這些修正的實施日期和內容,都需要依照法規進行認真解讀和遵守。參考資料可依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自相關政府機關網站取得,並且根據法條的具體內容和修正日期,檢視當時的宣導資料或相關案例報告來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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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二項附件一「F.3661CAD/CAM光學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