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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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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
  2. 2.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照片: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輸入藥品免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3. 3.前項各款文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免附黏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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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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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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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2 條規定:「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證照黏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