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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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
- 2.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照片: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輸入藥品免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 3.前項各款文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免附黏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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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