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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
  2. 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照片: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輸入藥品免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3. 前項各款文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免附黏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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