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2 條
藥品之查驗登記與許可證之變更、移轉、展延登記及污損或遺失之換發或補發,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條規定了藥品的查驗登記以及許可證的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或補發的相關規定。如果本準則沒有規定的事項,則依據其他相關法令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規定。根據藥事法第39條第4項的規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是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的,所以這一條的規定和藥事法有關。具體例子則可以舉輸入藥品的許可證的變更或者換發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