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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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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注射液充填量之變更,以單位含量不變及容器材質不變為限,其變更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應另附用法用量依據影本;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四、如係充填量變小者,應另附安定性試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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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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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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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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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9 條規定:「申請注射液充填量之變更,以單位含量不變及容器材質不變為限,其變更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藥品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