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59 條
快速跳轉
申請注射液充填量之變更,以單位含量不變及容器材質不變為限,其變更登記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如係國產藥品,應另附用法用量依據影本;如係輸入藥品,應另附原廠變更通知函。 四、如係充填量變小者,應另附安定性試驗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無法找到相關的資料以進行釋義。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