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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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之 3、第二目之 4、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第一目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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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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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之 3、第二目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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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