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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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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
  2. 2.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藥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懲戒之案由。 四、決議主文。 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六、出席委員。 七、決議之年、月、日。 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3. 3.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藥師為外國人者,為其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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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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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戒名詞
  • 案由名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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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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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17 條規定:「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藥師之姓名、性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