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執行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副本並分送其所屬藥師公會。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24條規定,關於藥師懲戒委員會及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懲戒決議,應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並分送其所屬藥師公會。這表示懲戒決議的結果應當公開刊登,並且發送給相應的藥師公會。這樣的作法能夠確保懲戒決議的透明度和公開性。 例如,上述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中提到了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衛生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的相關號碼,這顯示了懲戒決議的刊登和號碼分發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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