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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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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前,藥商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計畫,其試驗計畫書之內容,應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定。但學名藥之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得免事先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 4 條,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前,藥商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計畫,其試驗計畫書之內容,應符合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規定。但學名藥之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計畫書,得免事先申請。 根據衛生署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衛署藥字第八五七九五五號公告修訂之「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基準」,在本試驗中變異性分析(Analysis of Variance, ANOVA) 為最常用之分析法,其α值等於0.05,並輔以百分之九十可信間距(90% Confidence interval)且原則上其足以辨識20 %差異之檢測能力(power, 1-β)宜大於0.8。這表示在學名藥的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中,需要進行變異性分析以確認檢測的能力,並且要求能夠辨識20%差異。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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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 4 條規定:「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之前,藥商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計畫,其試驗計畫書之內容,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