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產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生產產品之劑型、作業內容及歷次檢查紀錄良好者,得增加一年至二年。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
  2. 藥物製造業者應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